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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各省“两票制”规则之“最”,趣味解读赏心悦目时间:2017-07-21 根据国家指令:今年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6月底前医改试点省份都要出炉实施细则。2017年已经过半,绝大多数省份纷纷响应号召,陆续出台了“两票制”细则,规则各异。不少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实施方案!
二、“求同”之——各省间的默契相似规则 1、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特殊情况 “上市许可人”可视为生产企业:吉林、天津、内蒙古、山西、浙江、湖北、湖南、黑龙江(试剂)、甘肃、重庆、青海、安徽、江苏、广西、云南(流传稿)、山东(流传稿) 境内总代可视为生产企业:吉林、重庆、广西、云南(流传稿)、宁夏(流传稿) 全资子公司持股需超过50%:江苏、广东 2、可增加一票的特殊情况 “因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可增加一票:天津、内蒙古、甘肃、江苏、浙江、山东(流传稿) “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增加一票:青海、甘肃、广东 3、配送的特殊情况 允许委托配送:云南(流传稿)、吉林、天津、广西、四川、海南、青海、安徽。但其中有云南(流传稿)、吉林、天津、四川、海南、安徽规定流通企业与配送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药品配送的选择方面,尝试由医疗机构来进行逆向遴选而非生产企业指定:陕西、吉林 4、探索推行“一票制” 福建:目前基础输液采购要求一票制。 山东(流传稿):在试点城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选择部分用量较大、市场供应渠道简单的药品实行“一票制”。 5、在耗材/检验试剂领域推行 福建: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不执行药品和耗材“两票制”的,纳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由省内城市三明牵头的“三明联盟”内所有成员的药品耗材,供货模式均实行两票制。 陕西:高值耗材先行,逐步推广至全部医用耗材范围内。 青海:前期发布过一般医用耗材的“两票制”通知,强调要实行“两票制”。后期的实施细则要求在药品和耗材领域实施“两票制”。 黑龙江:省内首批参加检验结果互认的118家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实行检验检测试剂(包括与临床检验相关的耗材)采购两票制。 山东(流传稿):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将根据药品两票制试行情况择期参照执行。 辽宁:曾在《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表明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行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配送“两票制”,鼓励实施“一票制”。 虽然很多省(市)执行的“两票制”方案与国家版本不尽相同,但“抱团”的力量不可小觑。另外最近国家频繁召开相关沟通座谈会,“两票制”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性很大,备受业内关注的“第一票的界定”(上市许可人、国内总代)、“是否增加第三票”等诸多争议或都将尘埃落定。 三、“存异”之——五花八门的特色推行细则 随着两票制文件的密集出台,根据各省细则的差异,业界流传出一个新惯口:“江苏最聪明,浙江最给力,上海最扶强,重庆最争议,福建最成熟,广东最严谨,甘肃最接地气,山西最严峻,贵州最中立,海南最宽松……”华招特此作出趣味解读,深度剖析这些省份何以被冠上行业之“最”的称号。 1、【最聪明】——江苏省 体现点——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销售本企业药品且唯一一家商业公司可视为生产企业。 也就是说江苏的药品省代公司可通过生产企业进行“收购或控股”的方式,成为生产企业,这样一来,给正在转型的企业留足了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删除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推行”。那么至于到底是否执行耗材试剂“两票制”是个未知数,至少在近期内,江苏全省范围内的耗材、试剂两票制是不计划搞了。 2、【最给力】——浙江省 体现点①——流通集团型企业在销售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的药品可视为生产企业。 如果流通企业承运其他厂家的药品,那么流通企业就是流通企业;如果流通企业销售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的药品,那么流通企业同时也是生产企业。如此规定之下,实现“两票制”与“一票制”之间的灵活转换。虽然浙江省已明确表态暂不实行“一票制”,但此规定为其“三流合一”平台日后或可实行“一票制”奠定基础。 体现点②——改革完善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遴选机制,统一基药和非基药配送企业确定办法,逐步推进全区域、全品种、无盲点配送。 从配送方面完善了药品采购机制建设。 3、【最扶强】——上海市 体现点——大型流通企业率先执行+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到本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 身为国内一线大城市,各方面都要“力争上游”。优胜劣汰的法则让强者更强,弱者被淘汰。 4、【最争议】——重庆市 体现点——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 重庆市在“可不视为一票”的规定上,尤为宽松(镇江和连云港两市规定如出一辙),但其发布细则是在国家版“两票制”之前,且其也有相关说明,会根据国家版本的进行相应调整,所以争议颇大。但鉴于该方案为试行方案,日后可能还会作修改,最终能否实施还是未知。
5、【最成熟】——福建省 体现点——国内第一个执行“两票制”的省份 自2014年6月26日,福建就开始实行“两票制”政策。作为“领头羊”,福建可是做足了榜样的作用——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不执行“两票制”的,纳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真是“一言不合就拉黑名单”。其省内成员,三明市也复制了福建省的“两票制”,并在三明联盟内推广。 6、【最严谨】——广东省 体现点①——明确全资子公司必须为持股50%以上,即绝对控股+以上持股只认定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配送企业所占股份。 同样的,还有江苏省。两省在界定可视为生产企业的情况时,都要求控股公司持股50%以上。两省都为医药大省,因而在制定方案上都十分谨慎。在绝对控股的基础上,明确是总部而非集团内其他成员所占股份,文字更加严谨。 7、【最接地气】——甘肃省 体现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分阶段实施。 甘肃省规定:医改试点城市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细则,率先推行;其他市州按照全省部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全省三级公立医院须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贯彻落实“两票制”;全省二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起全面落实“两票制”,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可谓不温不火,稳步推进。 8、【最严峻】——山西省 体现点①——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推广销售药品。 山西省明确规定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严厉打击“伪CSO”。 体现点②——对于特殊情况,紧急处理之后一周内按机构管理权限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发改委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价格管理,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的备案时间限制有明确规定,对于特殊药品的管理也不放松。看来“蒙混过关”在山西省是行不通的。 9、【最直接】——贵州省、新疆区 体现点——直接转发国家版 “两票制”文件。 相较而言,贵州的推行诚意更大一些:6月,贵州发布了省药品生产流通政策征求意见函,明确两票制执行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省级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执行时间。 10、【最宽松】——海南省 体现点——每个药品,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生物制品除外。 这一规定极大的放宽生产企业的认定范围,多种药品可交给多个代理商,那么就形成多个生产企业。上述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界定,从目前各省出台的政策来看可以说是最宽松的 另外,海南和上海一样扶持大型流通企业,其在文件中也提到了“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我省开展药品配送工作”。 11、【最省事】——山东省 体现点——对于两票制执行方案实施后一年内,无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行为,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采购政策、药品配送率达到95%以上,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流通企业,实行两票制免检政策。首次免检期暂定一年,免检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免检资格。 免检是一项能有效避免重复手续、简化工作流程的体贴政策,对企业来说益处颇多。但这也意味着名单的制定会很严格,能够入围的企业必定是“高标准,严要求”的。 12、【最中规中矩】——河北、四川、辽宁、江西、黑龙江 上述五个省份所出台的“两票制”文件在票的界定、可视为生产企业等方面与国家版的“两票制”文件相比并无太多变化。 来源:华招器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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