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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谈判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药品降幅最高70%!

时间:2017-07-21     【原创】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8个品种被淘汰。

今年4月,人社部曾公布了44个拟谈判药品的名单,经过与相关企业的谈判,其中36个药品谈判成功,8个药品被淘汰,成功率达到81.8%,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
医保支付标准可随时调整。


 7月19日,国家人社部召开医保药品目录谈判结果新闻通气会,据了解,通气会上,人社部明确表示,对于谈判药品使用管理方面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通知中也有明确表述)。


一是明确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规定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这些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这些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该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仿制药上市,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


三是要求各地要加强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同时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医药分开”。


四、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将有关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与药品目录一并执行。同时,要加快推进本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工作,尽快发布。


至于公众关注的“谈判确定的是支付标准,企业是否可以以超出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药品”,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已经明确,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情况下,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一共支付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以切实保护参保人员权益,避免转嫁负担。

 药品降幅最高70%。

从药品目录来看,谈判成功的36个药品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达本胺、康柏西普、阿帕替尼等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全部谈判成功,充分体现了对创新药物的支持。从价格上来说,据有关统计,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和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到44%,降幅最高的达到70%。

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病种,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治疗肿瘤靶向药谈判成功。

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还包括治疗血友病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和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重组人干扰素β-1b两种罕见病药。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另外2个是心脑血管用药。


 

附:36种已纳入医保支付乙类品种目录

 

附8个淘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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